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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資訊] 房产税、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等越来越近了吗?财税专家这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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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9-14 20:28:12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研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稳定发展工作问题。

    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连日来,共同富裕、三次分配等议题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如何理解三次分配?如何让所有人参与到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当中?企业应当沿着哪些方向去做?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在税收、社保等领域会有哪些政策出台?房产税、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等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了吗?对于中高收入群体的影响如何?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和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都认为,推进共同富裕,关键仍在初次分配。开征房地产税、遗产税等财产税是大势所趋,但对其调节贫富差距的期待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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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逻辑下,

    公平与效率不再是“跷跷板”

    “理解共同富裕,常用的理论概念是效率与公平,这次会议特别强调,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以前有说法叫作‘效率为主兼顾公平’,但现在并没有倒过来提‘公平为主兼顾效率’。”刘尚希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在对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解上,过去在理论界似乎形成了一种共识,普遍认为二者是“跷跷板”,要重视效率,可能会有失公平,但这实际上是基于物本逻辑得出的。而若从物本逻辑转到人本逻辑,也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落实到人的发展上来,公平与效率就可以融合。

    刘尚希进一步分析称,社会所有人的能力都普遍提升了,就业、创业、创新能力就得到了提升。过去相当一部分人只能从事简单劳动,现在可以承受复杂劳动,从而创造更多价值,收入就会水涨船高,同时带动经济转型和效率提升,如此一来,效率与公平就融合了。因此,从物本逻辑转向人本逻辑,很自然公平与效率就不再是“跷跷板”。

    “中央也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从人的发展角度来看,所有人的共同发展才是共同富裕的本质。” 刘尚希称,有句老话说,贫穷是能力的贫穷,富裕是能力的富裕。贫富差距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能力的差距,社会成员的能力总是有差距的。从整体来看,群体性能力的差距,如农民与市民之间的能力差距,可能是由体制机制造成的,而不是由个人是否努力造成的。因此,需要在基础性制度方面做更多文章,为所有人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和更多机会,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能力差距,共同富裕就有了扎实基础。如此一来,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需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当任何一方存在突出问题的时候就要重点解决,使其能够相得益彰。”施正文表示,尤其是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要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效率是一个手段,在一定阶段效率优先,才能为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打下好的基础。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在分配公平和收入调节方面,尽管取得了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在本次中央财经委会议当中,也提出了诸多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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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次分配是收入分配调节的基础

    中央财经委会议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三次分配的意义?

    普遍认为,收入分配调节有三种手段,即所谓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由市场根据要素贡献进行分配;再分配是政府主导,按照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保支出等手段进行分配;第三次分配则是社会主体自主自愿参与的财富分配。

    施正文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初次分配是收入分配调节的基础,主要是通过市场化公平竞争来实现。在初次分配环节,我国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但仍存在一些滞后问题。要素的充分流动仍然面临障碍,比如,劳动力要素的流动仍存在诸如户籍、土地、社保等障碍;再比如,职工集体协商工资的能力不够,导致初次分配环节不利于劳动要素,更利于资本要素。

    施正文还说,在初次分配中,更重要的是,提高收入关键要提高居民取得收入的能力,或者说创造财富的能力,这就涉及教育水平等因素。目前,我们的教育体制可能还存在很多问题,无论是小学或大学,都受到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管理体制等差异的影响。目前在教育经费分配中,财政不均衡比较突出。

    “在二次分配中,财税是最主要的分配手段。二次分配也是实现公平的最为关键的环节和手段。” 施正文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许多经合组织(OECD)国家经验显示,一般初次分配后基尼系数高达0.4左右,但经过再分配后,基尼系数都降至0.35左右,后者发挥了重要的调节作用。

    刘尚希则直言,贫富差距扩大是全球性现象,畅销书《21世纪资本论》研究发现,发达国家贫富差距又回到了二战之前的状态。过去,资本主义国家做了很多调节贫富差距的工作,包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利用所得税来调节贫富差距,是有成效的。然而现在慢慢又开始拉大了,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他进一步分析称,我国在市场化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过去,我们从计划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发展中的自然现象。但社会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就不能任由贫富差距继续拉大。走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走向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

    “当然,资本主义国家遵循资本逻辑,在此条件下走向共同富裕几乎是不可能的。我国则有制度优势,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资本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对资本的负面作用也要进行相应的限制。” 刘尚希表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基础性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就一定能看到明显成效。

    在他看来,如今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难度更大,形势也更加复杂,甚至出现了“100-1=0”的情况。也就是说,只要有一项关键性、基础性改革措施不落地,那么,其他100项改革措施都难以落地。因此,全面深化改革,更需要改革创新来推动基础性的制度安排。

    “与此同时,也要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历中汲取一些教训。他们的贫富差距一度缩小,后来为何又逐渐扩大?是调节力度不够吗?所得税安排做得不好?法律出了问题吗?这些可能都是表面现象,更深层次的问题,就是资本逻辑。”刘尚希说,资本发挥作用应当限定在经济领域,而不能在社会领域,甚至政治领域也发挥作用。否则,资本就不仅是一种财产权利,可能变成了一种社会权利甚至政治权利,造成社会的不公平。

    在他看来,所谓资本主义,就意味着资本至上。如今,资本主义国家尽管人均收入已经达到了五六万美元,但贫富差距仍逐渐扩大。恰恰在这一点上,我们已经有解决问题的方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人民至上”,既能充分利用资本,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能限制资本的负面作用,这也使得我国能找到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的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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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房地产税调节贫富差距,

    期待不宜过高

    “分配不公的一个核心原因是,要素收入中劳动要素收入贡献较低,从而造成巨大的收入差距。”

    施正文直言,我国税收调节中的突出问题是税制结构不能体现公平导向,我国税制结构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代表的间接税为主,最终税负是转嫁给消费者的。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大部分要用于基本消费品的支出,恩格尔系数高,不得不大量承受所含的间接税负担。而高收入阶层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低得多,购买的更多的是房产、股权等资产,在总收入和财产中的税收负担反而较低。这就导致了税收的累退性,成为制约税收公平分配职能的核心问题。

    在施正文看来,未来必须要在劳动、资本及其他要素之间进行税收调控,降低间接税,提升直接税。这其中最重要的是个人所得税,这是真正的直接税,因为企业所得税也存在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企业雇主、职工的可能。

    “个税的调节在各国中也是最重要的。” 施正文分析称,个税发挥作用体现为两个关键要素,一是个税的累进性,因此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尽可能广泛地涵盖各类个人所得,甚至纳入短期资本所得,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二是个税的体量和规模要大,从而能够提高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因此,降低间接税,提高直接税如房产税、财产税的比重,才能使税收结构朝向分配调节方面优化。

    “另外,间接税规模可能长期还会较高,因此也要尽可能减少其对调节的负面效应。” 施正文表示,比如增值税,可以对生活必需品等行业的产品和服务适用低税率甚至给予免税。

    两位学者都表示,开征房地产税、遗产税等财产税是大势所趋,但对其调节贫富差距的期待不宜过高。

    “房地产税,从长远来讲,在共同富裕中要发挥重要的作用。” 施正文说,房地产税的收入规模可能并不是很大,但它的其他功能很强,对于公共治理和社会转型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此外,遗产税也有着重要作用,遗产税在许多国家税收收入中占比很低,但其目的在于督促富人多做慈善公益事业, 促进民生改善,激发青年一代自力自强,也就是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施正文举例称,许多国家就采用了“胡萝卜加大棒”的做法。在创造财富阶段,对资本有税收优惠,鼓励创造财富,彰显个人能力和价值。但在财产享有阶段,通过重课遗产税(其起点税率就高达30%,最高税率达60-70%),倒逼富人更多承担社会义务,发展公益事业,激发年轻人自食其力,营造奋发向上的社会氛围。

    刘尚希则直言,舆论对于房地产税关注度很高,也有着各种看法和分歧,都很正常,但对房地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的期待不宜过高。


    他分析称,首先需要明确,房地产税在世界各国都是小税种,在无论是国家财政收入抑或地方财政收入层面的比重都不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依靠房地产税去调节贫富差距,作用是有限的。发达国家有复杂的政府再分配系统,税收力度也很大,但贫富差距依然在拉大,“当然,要充分发挥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但不能高估这种作用,更不能有幻觉。”

    “促进共同富裕,重点还是要在规范初次分配上做文章。”刘尚希说,初次分配、再分配与三次分配之间是相关联的。比如,群体能力的差距,可能与公共服务的提供不足相关,后者又与财政能力直接相关。足够的财政能力,就要求足够的税收收入。因此,分配最终要落实到人的能力上去,在物质财富的圈子里绕来绕去,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把低收入者能力的短板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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