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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明星代言广告“获利必担责” [打印本頁]

作者: 、Nikita灬    時間: 2014-1-10 10:53
標題: 明星代言广告“获利必担责”

  明星代言虚假食药广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随着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这一长期以来的争议话题得到了明确答案——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的消费者起诉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将获得法院支持。

  人民法院对消费者的支持,是国家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的集中体现。特别是食品、药品这样的特定商品,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对其特性、功效的描述和发布,必须实事求是,掺不得半点虚假。

  部分明星为了赚钱,什么广告都敢接、什么广告词都敢说,严重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而一些商家看准了大众对明星的信任,重金聘请明星借势推广,却对产品质量不加控制,纠纷隐患就此埋下,直至问题爆发、诉诸法律。

  权利和义务对等是基本的法理。享受了利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代言广告,意味着经济利益的获取和知名度的提高,可谓名利双收;更何况,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明确更为严格的连带责任理所应当。因此,代言者,尤其是明星代言人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珍惜名誉地位,诚信为本、慎之又慎,尽到对商品审查、试用的相应义务,对法律负责,对广大百姓的健康和生命负责。

作者: wsdcnqc    時間: 2014-1-10 19:32
原本就是应该这样的,否则也太不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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